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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發(fā)布求職招聘十個典型陷阱防范提示
發(fā)布時間:2023-07-03

人力資源市場作為勞動者求職就業(yè)的主要渠道,為促進擴大就業(yè)、優(yōu)化人力資源流動配置發(fā)揮了積極作用。個別不法分子打著求職招聘的幌子,在人力資源市場中布設騙局、坑害勞動者的現象時有發(fā)生。有的求職者剛進入職場,有的急于找到滿意工作,防范意識不強,易落入招聘陷阱。為幫助廣大求職者有效識別騙局,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網信辦、公安部梳理匯總了求職招聘服務領域四類十個典型陷阱,分析了其主要特征及作案手法,并提供了典型案例和防范提示,為高校畢業(yè)生等求職者安全高效找到理想工作提個醒、幫把手。



第一類  非法職業(yè)中介陷阱

1.招聘“黑中介”。一些沒有相關資質、未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或者冒用、偽造相關資質的“黑中介”,非法從事職業(yè)介紹、工作招聘等中介服務活動,甚至有的公司本身就屬子虛烏有。這些“黑中介”大多無法提供真實、合法的“靠譜”工作機會,常打著介紹工作的幌子通過發(fā)布虛假招聘信息,以“輕松拿高薪”“升職加薪快”等為誘餌,使用各種手段騙取求職者錢財。

案例:求職者小周大學畢業(yè)后急切想找一份滿意的工作。經人介紹,在網上與A中介機構建立了聯系。A機構稱繳納6.5萬元中介費便可安排小周去B集團做銷售,月薪2萬元,提成另算。小周在A機構的網頁上沒有看到其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及相關信息,當他詢問情況時A機構搪塞說許可證正在辦理中,肯定都是沒問題的。礙于朋友情面,小周便沒有再深究,很快與A機構簽署了服務協議并支付了中介費。隨后,A機構告知小周,B集團因故不招人了,安排小周去另一家C公司工作。小周入職C公司后,發(fā)現工資僅有4千元,日常工作壓力非常大,還不給自己繳納社保,與當初介紹的情況完全不一樣。當小周想請A機構再介紹一份工作或退還中介費時,卻發(fā)現已經聯系不上該機構了。

防范提示:按照《就業(yè)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相關機構從事職業(yè)中介活動、網絡招聘服務的,應當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機構,應在其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首頁顯著位置,持續(xù)公示營業(yè)執(zhí)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信息,或者相關信息的鏈接標識。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予以相應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部門將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yè)中介活動的“黑中介”,屬于典型的違法行為。求職者通過互聯網或線下中介服務機構求職,應選擇具有正規(guī)資質的合法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一定要查看其是否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最好選擇誠信度高、經營規(guī)范的服務機構。不要輕信中介機構的口頭承諾,一定要在確認相關內容的基礎上簽訂正式服務協議。一旦遇到“黑中介”,請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投訴舉報,若個人財物、人身安全等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請保留好相關證據并立即報警。



第二類  招聘收費陷阱

2.入職前先交錢。中介機構還未介紹到工作就以各種名目向求職者收取費用,是最為典型的求職招聘陷阱。不法分子的常用手段,是以押金、保證金、辦證費、服裝費、資料費等名目收費,之后再以各種苛刻的要求迫使求職者自動放棄求職或離崗,已交納的費用借故不退還求職者。這類騙局往往有幾個特點:對職位許以高薪并承諾工作輕松;對學歷、工作經驗要求很低;面試過程簡單,輕易即可通過;收費要得急且看似各有名目,實際并不合理合法。

案例:求職者小李在某招聘平臺看到A公司的招聘信息,并根據該信息提供的聯系方式,加入了用于應聘的QQ群。群主聲稱A公司的招聘工作由B中介機構承辦,抱著對客戶負責的態(tài)度,B機構要對所有參與應聘的人員收取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小李到網上核查A公司資質,是比較正規(guī)的公司,也就未再核實B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資質信息,繳納了保證金、工號費、馬甲費、培訓費、任務押金,共2000余元??尚±钜唤煌赍X后就被QQ群主拉黑了。

3.求職“內推”。個別中介機構或個人宣稱與世界五百強、大型國有企業(yè)等知名公司合作,具有內部推薦權,求職者只要交納一定費用,就可以通過其提供的專業(yè)輔導或特定途徑,順利獲得金融、互聯網等熱門行業(yè)公司的優(yōu)質offer。但這些能“內推”“保offer”的承諾往往難以兌現。有的求職者因本身符合相關崗位要求而被錄用,這類機構就歸功于己;如果求職者沒被錄用,這類機構就會以種種理由搪塞,拒絕退還求職者相關費用。

案例:求職者小劉擁有國外高校碩士學歷,回國后由于對國內求職情況不太了解,于是在網上找到一家職介機構。該機構表示“有資源”,能確保他拿到一線互聯網公司的offer。為此,小劉支付了16999元服務費,但該機構僅為他提供了2次修改簡歷的一般課程,對他盡快入職的要求進行各種敷衍,后期干脆“失聯”,承諾的offer更是不見蹤影。

4.招聘“套路貸”。不法分子與不良網貸平臺勾結,“挖出”購車貸、美容貸等新型招聘陷阱,主要蒙騙畢業(yè)不久、初入職場、找工作心切的求職者。

案例:求職者小王在某招聘平臺看到招募貨車司機的信息“開貨車拉貨、C1駕照即可、每月保底收入28000元”。面試時公司承諾收入能保底,但前提條件是必須要在該平臺購買車廂長度4.2米的貨車,只要買了車就可以和他們合作的物流公司簽訂合同。但在繳納4萬多元的首付款、辦理36個月的按揭貸款(共12萬元)購買了一輛輕型卡車后,小王發(fā)現既沒貨拉,又無活干,最后不僅沒掙到錢,還背上了巨額貸款。

5.入職捆綁付費培訓。一些培訓機構或中介公司,以招聘為名變相招生,以高薪、名企工作崗位為誘餌吸引求職者,面試時則向求職者提出“工作能力不足”、“崗位有從業(yè)資格限制”等理由,要求進行入職培訓或考證培訓,并承諾完成培訓后即可上崗。當求職者交付培訓費用后,此類培訓機構卻不提供承諾的相應工作,或者以不能滿足崗位需求等理由,在求職者剛一上崗就予以解雇。更有的企業(yè),一旦收取求職者的培訓費后就會即刻“人間蒸發(fā)”。

案例:A公司在某招聘平臺上以“高薪+零招聘條件”招聘程序員,小高被此高薪條件吸引投遞簡歷并參加了面試。面試之后,A公司以所學專業(yè)不對口為由,要求小高參加公司組織的自費培訓,之后方可正式錄用。小高沒有多想就在入職前的“實習期”簽署了“協議”,培訓費高達數萬元。后來小高逐漸發(fā)現,企業(yè)提供的培訓都是線上視頻網站的網課,長時間未安排實質工作,最后以種種理由使自己無法通過實習期。這時,小高才意識到,工作沒找到反而花了一筆“培訓”的冤枉錢。

防范提示:《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勞動者財物?!度肆Y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人員或者開展其他人力資源服務,不得采取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不得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予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處罰;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或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此類在招聘過程中花樣繁多的收費行為,多涉及虛假招聘和騙取財物。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合法、誠信經營,不得開展和參與虛假招聘等違法違規(guī)活動。收費“內推”、保offer等多屬虛假宣傳,涉嫌違法違規(guī),求職者千萬不可抱著“走捷徑”“靠關系”等心態(tài)輕信騙子的話術,應通過正規(guī)網絡招聘服務平臺等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或用人企業(yè)官網求職。求職者對有應聘意向的企業(yè),最好事先通過第三方平臺等渠道核查其相關資質,若企業(yè)在求職過程中以各種理由要求租用、購買各類工作設備或交錢、貸款才能夠安排崗位的,應果斷拒絕,以免上當受騙。員工培訓成本一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對經付費培訓可錄用、包就業(yè)等要求,求職者一定要警惕“掛羊頭賣狗肉”陷阱,謹防既被坑騙一筆培訓費,又浪費時間精力,最后學不到什么本領,更得不到理想的工作。求職者如果落入騙局,請切記保留好相關證據,及時報警并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投訴舉報。



第三類  以招聘為名誘騙從事違法活動陷阱

6.兼職“刷單”。不法分子通常會在一些知名網站、論壇、各類網絡服務平臺上發(fā)布事先編造好的招工信息,以“高薪急聘”“學歷不限”等字眼博取關注。求職者一旦點擊進入鏈接后,便會被要求通過加QQ、微信等方式進一步“單聊”或“詳談”,逐步暴露更多個人信息并被誘導下載刷單APP。求職者一旦落入陷阱,最初幾次刷單會輕松賺得幾百元,隨后為獲得更高比例傭金而墊付更多金額,直到自己相當數額的資金轉入了不法分子指定賬戶,就會被對方迅速拉黑。

案例:偽裝成正規(guī)企業(yè)的A公司在招聘平臺發(fā)布“文員”職位招聘信息,聲稱“可在家辦公,日結高薪,月入過萬,工作輕松自由”。求職者小趙在網上向A公司投遞簡歷后,很快就被告知可以進入工作試用期了,并被要求下載一款APP從事“刷單”工作。這項工作需要小趙在各大電商平臺購買指定商品,商品大多為充值卡、網絡服務等虛擬產品。小趙在購買商品后,需要通過付款截圖和訂單號聯系公司獲得收益。起初,小趙還會得到小額收益,但當加大刷單商品價值時則被企業(yè)告知,由于系統或銀行問題暫時無法返款,需要再多刷幾筆訂單才可集中返還收益。小趙因為想要拿回支付商品的本金并獲得收益而被套取了更多錢款,最終損失達數萬元。

7.傳銷“拉新”。傳銷組織具有收取入門費、拉人頭、金字塔結構的盈利模式等典型特征。近年來,在有關部門的嚴厲打擊下,一些傳銷組織轉為通過布設網上招聘陷阱拉新人、發(fā)展下線。這類傳銷組織在招聘平臺發(fā)布招聘信息,以“勤工儉學”“招聘兼職”“高額回報”等為誘餌,吸引求職者應聘。一旦求職者落入圈套,傳銷組織便會要求繳納一定費用或購買某種產品,并指派各種“推銷任務”。這類傳銷活動本身就具有一定迷惑性,又往往通過網絡招聘等手段實施,更增加了其隱蔽性。

案例:一家自稱某電信服務代理商的公司,在網絡招聘平臺廣泛發(fā)布招聘信息。該公司對所有應聘者一概錄用,并要求應聘者入職時辦理每月159元、押金1440元、合約期為24個月的5G通信套餐員工卡,應聘者唯一的工作就是每月招聘不少于10名新人,以此不斷發(fā)展下線。此案造成很多人員被騙,有的受害者甚至深陷其中,在該公司被打擊處理后依然不認為自己已落入騙局并從事了違法活動。對此,有關部門向受害者講解國家禁止及打擊傳銷活動的法律規(guī)定,剖析傳銷陷阱及其嚴重危害,讓受害者認識到傳銷活動無論包裝成什么樣子、變換什么形式,都改變不了其違法犯罪的實質。

8.色情招聘。這類招聘陷阱的目標多為年輕女性,常常以招聘“行政秘書”、“生活助理”為名,有的還打著招聘網絡主播等新興職業(yè)的幌子,或明或暗要求“特殊陪伴”“專項服侍”等,實質上是要求女性求職者從事色情服務。

案例:A公司通過某網絡招聘平臺發(fā)布“高薪招聘客房服務員”的信息,且明確“歡迎26歲以下,身心健康,能自由支配時間,面臨各種困難、需要高收入的佳麗應聘”。青春靚麗的女孩小麗應聘后,被A公司負責招聘的人員約至某酒店客房進行“面試”,沒什么求職經驗的小麗雖感覺面試地點及方式有些奇怪,但還是經不住優(yōu)厚條件的誘惑去參加了面試。面試中,A公司招聘人員隱晦地說,“我們這邊是招高薪崗位,美女應該清楚是做什么吧”,并提出了“每月5至10萬起薪,包吃住、日結工資”等具有相當吸引力的“福利待遇”,還不斷打聽“是否已婚”“有沒有交男朋友”等個人隱私信息。此時,小麗才意識到這份工作“不簡單”,于是還算機智地找借口及時離開,避免遭受侵害。

9.盜用個人信息。一些不法分子以招聘的名義,打著“高薪兼職”“點擊返現”等幌子進行電信網絡詐騙,誘導應聘者辦理銀行卡、手機卡或注冊APP賬戶。這些銀行卡、手機卡或支付賬戶會被不法分子用于詐騙、洗錢等違法活動,一旦相關信息涉案會直接牽連到持有人,帶來個人征信受損或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等風險。

案例:A公司在招聘平臺發(fā)布“輕松兼職,只需身份證,十分鐘搞定,工資優(yōu)厚”等信息。小何抱著試試看的心理,添加QQ號碼前去應聘。對方告訴他,入職后工資會通過公司內部平臺打入其工資卡,但在面試前要先下載某款APP并綁定銀行卡。小何照辦了,但沒想到面試遲遲沒等來,卻接到了公安部門的電話,告知其名下銀行卡涉嫌洗錢等犯罪活動,要求其配合調查。這時,小何才恍然大悟,自己的個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竊取和利用了。

防范提示:通過網絡、新媒體等信息技術手段,以招聘為名誘騙求職者從事各類違法違規(guī)活動,是近年來較為常見的詐騙手法。對此,求職者要樹立正確的擇業(yè)觀念,擦亮識別騙局的“慧眼”,掌握防范陷阱的“招數”,遇到“活少錢多”“輕松錢來”“躺平賺錢”等“聽上去很美”的招聘信息,遇到“天上掉餡餅”的“好事”,一定要提高警惕,多查多問多防備,謹防“踩雷”“掉坑”。求職者一旦被騙、遭受侵害,請立即報警求助,并可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投訴舉報相關中介機構。

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要嚴格落實《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人員,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相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不得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介紹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違法活動;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時收集、使用其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guī)定。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有關部門將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第四類  合同陷阱

10.“貓膩”合同。求職者找工作時,還要防范遭遇勞動合同陷阱。有的用人單位以種種借口拒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有的簽訂合同后沒有給勞動者一份合同文本留存,有的簽訂合同中缺少工作崗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具體信息。勞動者到崗工作后,特別是當出現一些爭議時,就可能被用人單位以沒有書面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合同相關條款為由,拖欠或拒發(fā)薪酬。

案例:求職者小吳在某招聘平臺看到A企業(yè)發(fā)布的普工職位招聘信息。他來到企業(yè)應聘后,有關管理人員明確表示“月薪2萬元”。在小吳入職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卻以少繳個稅為由,要求在合同中寫明月薪0.8萬元,并口頭承諾會將其余款項以報銷住宿費、加油費等方式補齊。小吳因入職心切,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工作了一段時間后,公司認為小吳不能完全勝任崗位,要求他盡快離職。小吳要求公司按照最初明確的2萬元月薪支付自己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并另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但公司卻主張以書面合同為依據,按照0.8萬元的月薪標準進行相應補償。

防范提示:《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勞動者在入職前一定要仔細閱讀并認真簽訂勞動合同,尤其要核實清楚涉及個人權益的重點條款,這是對自己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對于非全日制工作,《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但應注意留存當初做出約定時的有關資料。若因故未能簽訂合同、訂立協議,一旦遇到糾紛應及時尋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幫助,通過正規(guī)渠道予以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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